臺北縣觀光護照之「旅遊認同卡」保險說明書 一、被保險人:持有臺北縣觀光護照之「旅遊認同卡」人員,並在選定期間於臺北縣旅遊者。 註:觀光護照暨旅遊認同卡發行數量計3萬張,規劃每一持卡人於觀光護照公開發行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中最多可使用五次旅遊保險,且每次保險期間最高為投保日起72小時(3天)。 二、保險期間: 被保險人持有臺北縣觀光護照之「旅遊認同卡」,於網路上填寫個人身份資料後,選定投保日時起72小時(3天)內,保險事故發生時,均負保險責任。(該護照持有人應於選定之旅遊期間前,上網完成登錄及選取旅遊期間,始取得旅遊險之保障) 三、保險範圍及內容: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,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臺北縣內旅遊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至殘廢(含11級75項中之任何一項)或死亡時,依照本契約之約定,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。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,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 四、保險金額:每人死亡100萬元,殘廢保險給付金額如附表。 五、除外責任(原因): (一)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。 (二)被保險人飲酒後駕(騎)車,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。 (三)戰爭(不論宣戰與否)、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。 (四)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、灼熱、輻射或污染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。 六、除外期間(活動): (一)被保險人從事角力、摔跤、柔道、空手道、跆拳道、馬術、拳擊、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。 (二)被保險人從事汽車、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。 七、本規格需求說明書未載明之事項,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旅遊平安險規範辦理。